晋政文[2016]78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受理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地役权、抵押权、海域使用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市农业局负责办理,待另行通告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从2016年4月18日起,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分别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海域登记业务。从2016年4月18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在2016年4月18日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五、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晋江市世纪大道南段制鞋工业协会大厦),咨询电话:85021851。
此外,将逐步开放两处受理点:晋江市磁灶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晋江市磁灶镇延泽街499号磁灶镇人民政府一楼),咨询电话:85892625;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龙祥路1号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一楼),咨询电话:85382019。
特此通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