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45个安置房项目可申办房产证(附名单)

发布时间:2018-08-24   来源:泉州网   浏览次数:32929

    作为泉州市委、市政府“XIN”行动的项目之一,历史遗留安置房不动产权办证问题取得重大进展。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目前,中心市区有45个安置房项目已办结首次登记,安置户可申请办理转移(分户)登记。

    45个安置房项目分别是:丰泽区中源安盈大厦(鲤耀安置楼)、经典名门8号楼、星湖雅苑、宝秀小区一期、学府上城、湖心铭典、淮口花苑南区、沉洲花园、海城花苑、源淮花苑(东涂片区改造)、淮口花苑北区(东涂片区改造)、田庵花苑(东涂片区改造)、海星小区、泉永安置小区、尚园小区、水木春天、云谷花苑10号楼、力高安置楼、中骏广场一期、东岳小区、东禅景苑、见龙亭小区、美仙山一期、美仙山二期、金凤屿小区、毓才花苑;鲤城区迎宾花苑安置小区、江南花园城、新门街菜市场西侧综合大楼、城西环路拓改工程、学府路拓改工程、南俊北路、米仓小区、城北环路拓改工程、福隆星城(除14号楼)、东街4号区鹦山苑、美食街北延段泉州市温陵商贸中心安置区、钟楼片区改造工程、西街织布厂片区改造工程、新门街市场东侧商住楼(1—10)、工商楼、东浦花苑、延陵安置小区、向阳新村安置房、笋江花园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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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安置房转移(分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泉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A4复印件1份(如自然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安置证明原件、拆迁前房屋平面图等。
    提示:签订安置协议时提供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应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建房用地申 请表》、早期的有效契据、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契》。
    4.权属调查成果原件,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宗地图》原件各2份。
    5.《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开具涉税证明需要)。
    6.若被征收房屋或征收安置房屋发生继承,应提供相关的继承权证明。
    7.根据申请登记房屋具体情况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书(涉外委托书需经公证)、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
    提示:如果《安置协议书》上该被拆迁人写居住人,根据《推进中心市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安置协议书》未记载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只记载其他居住人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经原房产征收单位(或指挥部或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核实,并出具确认被安置人(或产权人)身份的文件后,以确认后的被安置人(或产权人)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该类情形需完善上述手续后再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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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泉州市委、市政府“XIN”行动的项目之一,历史遗留安置房不动产权办证问题取得重大进展。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目前,中心市区有45个安置房项目已办结首次登记,安置户可申请办理转移(分户)登记。

        45个安置房项目分别是:丰泽区中源安盈大厦(鲤耀安置楼)、经典名门8号楼、星湖雅苑、宝秀小区一期、学府上城、湖心铭典、淮口花苑南区、沉洲花园、海城花苑、源淮花苑(东涂片区改造)、淮口花苑北区(东涂片区改造)、田庵花苑(东涂片区改造)、海星小区、泉永安置小区、尚园小区、水木春天、云谷花苑10号楼、力高安置楼、中骏广场一期、东岳小区、东禅景苑、见龙亭小区、美仙山一期、美仙山二期、金凤屿小区、毓才花苑;鲤城区迎宾花苑安置小区、江南花园城、新门街菜市场西侧综合大楼、城西环路拓改工程、学府路拓改工程、南俊北路、米仓小区、城北环路拓改工程、福隆星城(除14号楼)、东街4号区鹦山苑、美食街北延段泉州市温陵商贸中心安置区、钟楼片区改造工程、西街织布厂片区改造工程、新门街市场东侧商住楼(1—10)、工商楼、东浦花苑、延陵安置小区、向阳新村安置房、笋江花园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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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安置房转移(分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泉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A4复印件1份(如自然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安置证明原件、拆迁前房屋平面图等。
        提示:签订安置协议时提供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应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建房用地申 请表》、早期的有效契据、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契》。
        4.权属调查成果原件,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宗地图》原件各2份。
        5.《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开具涉税证明需要)。
        6.若被征收房屋或征收安置房屋发生继承,应提供相关的继承权证明。
        7.根据申请登记房屋具体情况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书(涉外委托书需经公证)、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
        提示:如果《安置协议书》上该被拆迁人写居住人,根据《推进中心市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安置协议书》未记载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只记载其他居住人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经原房产征收单位(或指挥部或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核实,并出具确认被安置人(或产权人)身份的文件后,以确认后的被安置人(或产权人)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该类情形需完善上述手续后再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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