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13   来源:中国泉州   浏览次数:31890

     为推进我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在房屋征收中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一)合理确定货币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相关奖励款项等。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案例库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建立房地产评估案例库,完善房屋评估基础资料。

    (三)加大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力度。

    1.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公寓型住宅每产权户最高3万)的按期搬迁奖励。“产权户”的认定标准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或房屋所有权契证为计户依据。

    2.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单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具体奖励幅度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房屋征收项目的区位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助力度。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足。

前款所称的“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

    (五)加大对被征收人购房自住的扶助力度。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以下条件选择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相应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以本意见第10条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为上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数额,足额提存购房补助款,提存期限为2年。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无需轮侯,直接给予优先保障。其选择货币补偿所获得的补偿款不计入家庭资产,其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发票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5%×新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新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若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在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可以凭购房发票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10%×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若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选择购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所统筹的房源,可以凭购房合同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10%×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若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六)对被征收人购房自住加强信贷支持。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而需申请贷款的,除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外,不论其名下有几套房产,均享受首套房信贷政策优惠。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受理、审批,优先予以放款。

    (七)对被征收人购房自住给予契税优惠。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自住的,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八)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直系(孙)子女入学入托事宜。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其直系(孙)子女在原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的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等事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二、依法开展房屋产权调换工作

    (一)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二)严格按“一户一宅”原则确定产权调换面积。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一户一宅”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严格界定,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份以用地面积120㎡(使用山坡地或杂地建设的房屋,其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用地面积最高为150㎡),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三)加快构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要及时搭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适时统筹存量安置房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合适商品房源,并在安置房源信息平台上公布,供被征收人选购。

    三、严格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一)全面开展未登记房屋的登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等有关规定,在中心市区全面推进对未登记用地和房屋的清查、登记工作。

    (二)依法开展未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处理工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进行认定处理。

    四、全面推进房屋征收阳光补偿

    (一)构建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牵头研发构建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电子信息系统,通过电子签约,实现动态监管,使补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各区应当全面推广运用房屋征收电子信息系统,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化、透明化。

    (二)建立中心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考核机制。市政府建立中心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履行各自职责情况加强年度考核。

    五、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指导意见施行后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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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推进我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在房屋征收中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一)合理确定货币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相关奖励款项等。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案例库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建立房地产评估案例库,完善房屋评估基础资料。

        (三)加大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力度。

        1.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公寓型住宅每产权户最高3万)的按期搬迁奖励。“产权户”的认定标准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或房屋所有权契证为计户依据。

        2.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单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具体奖励幅度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房屋征收项目的区位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助力度。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足。

    前款所称的“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

        (五)加大对被征收人购房自住的扶助力度。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以下条件选择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相应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以本意见第10条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为上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数额,足额提存购房补助款,提存期限为2年。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无需轮侯,直接给予优先保障。其选择货币补偿所获得的补偿款不计入家庭资产,其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发票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5%×新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新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若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在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可以凭购房发票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10%×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若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选择购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所统筹的房源,可以凭购房合同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10%×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若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六)对被征收人购房自住加强信贷支持。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而需申请贷款的,除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外,不论其名下有几套房产,均享受首套房信贷政策优惠。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受理、审批,优先予以放款。

        (七)对被征收人购房自住给予契税优惠。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自住的,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八)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直系(孙)子女入学入托事宜。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其直系(孙)子女在原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的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等事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二、依法开展房屋产权调换工作

        (一)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二)严格按“一户一宅”原则确定产权调换面积。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一户一宅”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严格界定,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份以用地面积120㎡(使用山坡地或杂地建设的房屋,其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用地面积最高为150㎡),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三)加快构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要及时搭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适时统筹存量安置房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合适商品房源,并在安置房源信息平台上公布,供被征收人选购。

        三、严格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一)全面开展未登记房屋的登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等有关规定,在中心市区全面推进对未登记用地和房屋的清查、登记工作。

        (二)依法开展未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处理工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进行认定处理。

        四、全面推进房屋征收阳光补偿

        (一)构建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牵头研发构建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电子信息系统,通过电子签约,实现动态监管,使补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各区应当全面推广运用房屋征收电子信息系统,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化、透明化。

        (二)建立中心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考核机制。市政府建立中心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履行各自职责情况加强年度考核。

        五、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指导意见施行后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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